我市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来源:孝感自来水
发布时间:2016/3/3
我市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生活、非生活用水分别调增到0.95元/吨、1.40元/吨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要求,日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联合发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增随水费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通知要求,我公司对自2016年2月1日起抄见的水量将按新的征收标准代征污水处理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通知同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按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于12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孝感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孝价发[2015]99号,详见市物价局官网消息),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为: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用水)由现行0.8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标准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随水费由我公司代征代缴。由于自来水是先使用后付费的,因此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公司抄见的客户用水量,需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请广大客户给予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