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收费行为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

来源:孝感自来水 发布时间:2025/1/22 9:49:35

关于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收费行为

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

 

各部门、子公司:

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问题指引,结合中心城区供水工作实际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具体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自觉加强供水服务价费管理,进一步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切实减少相关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价费争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标准和分类计价

(一)除约定固定单价并按总表结算方式协议供水的县、乡(镇)、村组用户外,中心城区用户应严格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批复的供水类别和价格标准实行分类计价收费。

(二)用户结算水表后有不同类别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的,由客户服务部会同供水稽查部调查核定后,与用户协商约定各类用水比例(或用水量),分别执行对应水价。客户服务部、供水稽查部应加强对混合用水的动态监管,并在用户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时,按程序组织核定和调整。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用户用水性质、计价标准及混合用水比例。

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暂不具备终端表计条件的,其生活用水量可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规定的一级用水量上限值(110L/人.d),根据相关单位集体宿舍常住人数等实际协商核定。

(三)新报装用户的用水设施通水后,畅泉公司应即时通知客户服务部登记立户。客户服务部应会同用户现场核定确认其水表起始计量值、用水性质和计价标准,并自通水的次月起组织抄收。

(四)暂未抄表到户由产权或物业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客户水表具备接入公司计量管理平台条件的,可应用户要求执行终端收费和对应水价。

二、严格限定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的范围

(五)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包括水表(流量计)、数据采集器及为计量服务的供电、通信等软硬件。

(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心城区实际,计量装置费用的收取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以下范围内: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公司负责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的项目,其计量装置费用依协议向开发企业收取;

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装接水或用水改造,终端用户不承担工程费用的项目;

3、工商企业首次申请报装接水,红线外入网工程费用已协议由“三区”政府承担的项目;

4、按照《孝感城区关闭非工业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的非工业自备水源置换项目;

5、由属地政府统筹实施并明确了资金来源的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安置房建设改造等项目;

6、用户为满足自身个性化需求,提出由公司提供更换原有结算水表(流量计)、增设计量装置、由总表计量结算改造为分表到户终端收费等专项服务的。

(七)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其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或其他责任人承担。计量装置因突发低温冰冻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受损的,免费为用户维修或更换。

三、严格落实红线外供水设施免收费政策

(八)用户首次报装接水时,其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供水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除本通知第(六)条列明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

(九)用户接水工程的报装规模,应根据用户申请用水时的计划用水量,以及所在区域规划建设容量、现状供水管网条件等因素,按照就近接入、保证一处进水的原则合理控制。用户提出的超出合理报装规模的接水等个性化需求,可按市场化方式与用户协商提供服务。

(十)严禁在提供用水报装服务过程中(包括预算环节),向用户计收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外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管线探测费、碰头费、用户信息录入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四、严格实行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公开

(十一)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面向社会提供业务咨询、用水设施安装维修、水质检测、水表校检等供水延伸服务。延伸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主动向社会公开。

(十二)向用户提供供用水政策咨询、相关业务申办指导以及用水性质、水价标准、账户余额、用水量、交费欠费信息查询、出具有关用水证明等延伸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五、妥善协调处理各类价费争议

(十三)客户服务部应加强对用户结算水表运行状态和抄表周期内用水量变化的动态监管。在发现用户用水量明显异常时,应及时对结算水表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用户,防止因结算水表受损、用户自管设施漏水等原因引发计量争议或造成用户损失。因监管不力引发水量水费纠纷或社会负面影响的,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因结算水表计量问题导致用户当期用水量不能正确计量或产生争议,应主动联系对接,及时协调处理。

1、因用户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由客户服务部按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累计用水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其实际用水周期内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2、因水表数据传输故障造成计量失准的,由客户服务部会同水表检定站与用户现场核对水表计数器示值,结合上一抄表周期计量止码数认定其当期用水量;因水表计量结构损坏造成计量失准的,免费为用户更换水表,并参考前款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的方式认定其当期用水量。

3、遇用水量异常增加,经现场检查水表运行正常的,客户服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用户排查表后漏点,现场分析确认原因。经排查系用户表后漏水的,原则上应按结算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无法查明原因的,客户服务部可建议用户委托水表检定站或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计量正常的由用户承担检定费用并按计量用水量交纳水费,水表计量失准的按前款规定协商解决。

产生以上水费争议,涉低保特困群体、信访维稳等特殊情形的,客户服务部可结合实际提出水费争议部分适当减免或免计阶梯水价等建议解决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供水稽查部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减,单户调减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十五)用户确因非主观原因欠缴水费的,经客户服务部核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免收违约金,单户免收违约金超过100元的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供用水相关政策的研究,通过向省水协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等方式,认真分析研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按照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原则,及时会商解决各类价费争议,着力提升供水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孝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